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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福建自考網> 試題題庫列表頁> 2010年12月,甲縣城管局沒有書面通知乙廠就強制拆除乙廠違章建筑的房屋,也未制作物品清單,在搬運房屋內物品過程中損壞部分物品。乙廠于2011年1月與丙廠合并成立新的丁廠。同年2月,丁廠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甲縣城管局賠償建房投入和物品損失。問:(1)丁廠是否具有原告資格?請說明理由。(2)若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城管局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,法院是否應該支持丁廠的賠償請求?請說明理由。

        第十四章

        卷面總分:100分     試卷年份:    是否有答案:    作答時間: 120分鐘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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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試題序號

        2010年12月,甲縣城管局沒有書面通知乙廠就強制拆除乙廠違章建筑的房屋,也未制作物品清單,在搬運房屋內物品過程中損壞部分物品。乙廠于2011年1月與丙廠合并成立新的丁廠。同年2月,丁廠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甲縣城管局賠償建房投入和物品損失。問:(1)丁廠是否具有原告資格?請說明理由。(2)若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城管局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,法院是否應該支持丁廠的賠償請求?請說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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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簡述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。

        《國家賠償法》規定,造成公民死亡的,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,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()

        • A、10倍
        • B、15倍
        • C、20倍
        • D、30倍

        經過復議的案件,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,在行政賠償中,賠償義務機關是()

        • A、復議機關
        • B、復議機關與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機關共同賠償
        • C、作出原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
        • D、復議機關的上級機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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